時間:2025/09/26
作者:創能電力
9月26日,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政府印發《電白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工作方案(試行)》。文件明確:10千伏及以下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總接入容量≤饋線/配變額定容量的80%。(10千伏饋線層級,按照分布式光伏接入后分布式電源總接入容量不超過饋線額定容量的80%,且滿足饋線組可轉供要求取值。按照擬接入線路的參數數據,經電網承載力測算后,符合并網要求的才能并網;配變層級,需滿足接入容量不超過配變額定容量的80%減去已接入光伏的容量。)承載力不足區域暫緩并網,鼓勵通過配置儲能、升壓匯集等方式提升消納能力,或待電網改造具備條件后再接入。
原文如下所示: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電白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工作方案(試行)》已經區政府二屆197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改局反映。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16日
電白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工作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推動我區綠色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廣東省推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辦函〔2024〕92號)及《廣東省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工作指引(第一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分類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條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二、項目備案
(一)備案主體
1.自然人戶用項目:由業主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電網企業代理備案。
2.非自然人及工商業項目:項目建設前應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并取得備案證明。網上備案須登錄“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http://www.gdtz.gov.cn)向項目屬地發展改革部門遞交備案申請及有關資料,經依規辦理審批后出具《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其中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其余情況不得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并備案。其中,備案材料包括如下: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申請表;
2.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開戶行;
3.租賃合同或能源合同;
4.不動產權證(包括房地產權證);
5.建筑物結構安全鑒定報告書;
6.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
7.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承諾書;
8.光伏項目外觀、結構施工圖紙。
(二)電網承載力核查
1.10千伏及以下電網:分布式光伏總接入容量≤饋線/配變額定容量的80%。(10千伏饋線層級,按照分布式光伏接入后分布式電源總接入容量不超過饋線額定容量的80%,且滿足饋線組可轉供要求取值。按照擬接入線路的參數數據,經電網承載力測算后,符合并網要求的才能并網;配變層級,需滿足接入容量不超過配變額定容量的80%減去已接入光伏的容量。)
2.承載力不足區域暫緩并網,鼓勵通過配置儲能、升壓匯集等方式提升消納能力,或待電網改造具備條件后再接入。
三、規范管理
(一)用地管理:嚴禁利用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外建設分布式光伏。
(二)鋪設范圍:同一產權地塊屋頂光伏面積不得超過房屋投影面積。
(三)營商環境:各鎮(街道)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相關條件。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規范開發建設行為,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
(四)歸檔管理: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及省市區關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工作有關要求,我區分布式光伏項目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每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號由系統自動生成,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其中,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電網企業提交相關信息。
分布式光伏原則上就近消納,鼓勵各類園區和工商業企業投資建設光伏發電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支持企業通過配套新建儲能設施等措施解決接入能力和承載不足問題。
四、建設管理
(一)安全鑒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要求,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利用既有建筑物建設的,項目主體要聘請已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且在茂名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信息登記的房屋安全鑒定機
構,依據《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以及其他檢測、鑒定類技術標準對建筑物進行加裝光伏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鑒定結果符合(安全等級≥B級)。
(二)行業標準: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驗收、運維管理、設備制造供應等單位,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網絡安全責任。相關參建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項目的設計、施工、試驗須符合《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797-2012)、《光伏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795-2012)、《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2012)、《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2019)以及《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等規范標準要求。抗風壓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計算確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防雷設計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標準要求。
(三)產品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使用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安全要求。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JG/T490-2016)規范要求,光伏支架風力荷載與重力荷載等級符合《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20)標準要求。
五、建設要求
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區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經供電部門現場勘察,在《220(38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現場勘查情況表》(供電部門公示)書面明確具備接入條件后方可進行項目建設。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取得區發改部門備案批復后,經供電部門接入審查通過方可建設。
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光伏企業可采取調減分布式光伏建設容量,或采取升壓匯集接入、配置儲能提升就地消納空間,或待電網改造具備條件后再申請報裝。
(一)風貌高度要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和施工工藝要求,注重光伏設施布局和外觀,避免出現雜亂無章、簡單粗暴、影響整體風貌的現象。既有建筑農房光伏系統宜采用坡屋頂形式,加裝高都從屋面起算最高點不超過2.8米;既有建筑為坡屋面時應順坡安裝,組件不應超過屋面最高點;既有屋頂為平頂屋時,風貌管控重點區域屋頂光伏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度。需要在屋頂樓梯間安裝光伏組件時,最高點不高于樓梯間屋面1.0米,樓梯間與屋面的光伏系統應分層設計。可結合當地建筑文化要素利用格柵構件、檐口設計等方式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替身,形成相對完成的建筑形象。嚴禁利用光伏設施加裝形成實際違法建設的行為。
為確保光伏系統在強風天氣下的安全穩定,結合我區實際要求屋頂光伏系統應滿足14級強臺風防護要求(風速≥41.5m/s)。
(二)風貌管控要求:以區住建部門出臺“建筑+光伏”的設計指引為準。
(三)建設合法要求:嚴禁以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進行圍合,在空地、屋頂和平臺違法搭建采光房、鋼棚、閣樓等違法建筑。搭建屋頂分布式光伏必須先拆除屋頂原有鐵皮瓦和其他瓦面。
(四)不宜安裝要求:
在項目勘察時發現以下情況,應認定屋頂不宜安裝:
1.存在結構、消防、電氣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2.危險性鑒定等級為C級、D級的建筑物;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屋面平臺)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4.五年內規劃拆遷或已廢棄的建筑;
5.屋面或周邊存在大粉塵、熱量和腐蝕氣體影響的建筑;
6.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7.屋頂承重不足的建筑物。
六、驗收并網接入要求
(一)項目建設方應提供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安裝。嚴禁以安裝光伏發電項目為由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建筑物安裝光伏電站后的最高高度必須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規定。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履行工程驗收程序。工程驗收原則上由項目投資企業自行組織,項目總承包單位或安裝企業配合,鎮政府、供電部門參與驗收。重點驗收結構安全、電氣性能、消防措施、風貌協調及規范性程序資料。
(三)區供電部門應規范驗收并網接入程序。嚴格按照項目備案證(批復文件)的建設內容和規模進行驗收并網接入,加強安全管理,按國家能源局《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DL/T2041-2019)規定,“電網反送潮流超過設備限額的80%,或電網運行安全存在風險”,評估等級為紅色,在電網承載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以及對不符合并網接入標準或不符合風貌高度要求標準建設或有加建樓層的以及建筑物加裝光伏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結果不符合安全等級的光伏項目不予并網接入。同時,要根據區域負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發展節奏,適度超前謀劃和加快配電網升級改造,合理安排建設時序,以滿足大規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最大限度滿足光伏并網消納。
七、各部門工作職責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分布式光伏備案管理工作,在備案管理工作中下達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告知書;督促供電部門增強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能力。
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新建建筑物及附屬場所“建筑+光伏”項目帶設計方案的規劃許可辦理工作;加強分布式光伏項目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加快農房產權確權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監督農房光伏項目的施工、安裝、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流程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各鎮(街)加強“建筑+光伏”風貌提升項目的風貌監督管理。督促光伏建設單位加強對分布式光伏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的建筑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加強分布式光伏項目與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核管理系統的銜接。
區應急管理局:依法指導、督促分布式光伏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負責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 。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生產和流通環節分布式光伏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對有關部門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搭建分布式光伏行為牽頭進行查處。
電白供電局、茂港供電局:負責屋頂光伏的信息收集、建設報裝、并網審核、電網接入等,及時將建設報裝、并網驗收、變更等相關信息抄送屬地鎮(街道);負責參與屋頂光伏驗收;按照屋頂分布式光伏的發展需求,有序做好配變改造等接入工作。
對區城管執法局、鎮(街道)查處的涉嫌存在違法搭建行為的屋頂,不予接入電網,已入網的一律清退。
各鎮(街道):按屬地管理原則,參與分布式光伏工程的驗收、管理;對違法搭建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并予以強制拆除;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責任。
八、安全責任主體
(一)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為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全部責任:項目在建成驗收并網并完成移交后,以光伏“產權歸誰、責任歸誰”為原則落實主體責任。
(二)建設管理責任主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區供電部門配合做好項目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項目并網驗收時進行相關安全檢查。
(三)維護維修責任主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應遵循國家及本省、市、區的分布式光伏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負責分布式光伏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光伏發電設施安全運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應定期對本單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與維護,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
九、其他
(一)本方案與國家或省、市新政策沖突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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