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5/16
作者:創能電力
5月13日,湖北省發改委印發《湖北省定價目錄》,修訂后的《湖北省定價目錄》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湖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鄂發改規〔2021〕1號)同時廢止。定價項目中包含13個項目,其中涉及輸配電,定價內容為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定價部門為省價格主管部門;碳排放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定價部門為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生態環境部門。
原文如下所示: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定價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修訂后的《湖北省定價目錄》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湖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鄂發改規〔2021〕1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5月8日????????
湖北省定價目錄
序號 | 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 注 | |
1 | 輸配電 | 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2 | 油氣管道運輸和燃氣 |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
省內管道運輸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企業內部自用管道除外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 省內跨市(州)和省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通過協議明確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 |
市(州)內跨縣和市(州)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縣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 授權縣人民政府 | ||||
自來水價格 | 市(州)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價格除外 | ||
縣內城鄉公共管網(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應的自來水價格 | 授權縣人民政府 | ||||
4 | 交通 運輸 | 車輛通行 | 政府還貸公路(含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經營性公路(含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
道路客運 | 汽車客運站站務費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班車客運經營者、旅客可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項目除外 | ||
農村道路班車客運票價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城市交通 | 客運出租車運價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網絡預約出租車除外 | ||
城市公共交通(含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的線路客運)票價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具有壟斷經營及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住宅小區停車場除外,可以定價的范圍具體見《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 | |||
5 | 環境 保護 |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財政、生態環境部門 | ||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建筑垃圾處理收費、村集體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組織確定價格的除外 | |||
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6 | 教育 | 幼兒園 | 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僅限住宿制)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義務教育 | 公辦學校住宿費(僅限住宿制)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僅限公辦城市學校 | ||
課后服務費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校外培訓 | 學科類線上校外培訓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教育部門 | 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的管理,參照執行 | ||
學科類線下校外培訓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高中、中等職業教育 | 公辦普通高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學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
公辦普通高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住宿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
高等教育 | 公辦高校學費、住宿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中外合作辦學、自費來華留學生學費除外 | ||
列入中小學教材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列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教育、新聞出版部門 | ||||
7 | 文化 旅游 |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價格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
8 | 醫療 服務 | 在漢委屬、省屬和相關部隊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省醫療保障部門會同 省衛生健康部門 | 在漢相關部隊公立醫療機構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總醫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湖北省總隊醫院 | |
省定價外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9 | 托育 服務 | 公辦托育機構、社會辦普惠托育機構、公辦幼兒園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托班托育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 | |
10 | 養老 服務 | 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含光榮院)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定價范圍為床位費、護理費標準。其中,對城鄉特困供養老年人、集中供養對象實行免費 | |
在漢委屬、省屬和相關部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養老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健康、民政部門 | ||||
省定價外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養老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 | ||||
11 | 殯葬 服務 |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指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服務 | |
殯葬延伸服務收費標準 | 僅限于遺體整容化妝、吊唁設施及設備租賃服務 |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價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維護管理費標準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僅限于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且保障本轄區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維護管理費指殯葬服務機構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維護管理費用 | ||||
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采取評估等市場形式確定的除外 | |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 | ||||
13 | 重要專業 服務 | 司法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司法行政部門 | 定價范圍為司法鑒定服務、僅限于證明法律事實和有法律意義文件文書的公證服務 | |
碳排放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財政、生態環境部門 |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說明:
一、本定價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本省區域內,凡涉及中央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可參照前述規定執行。根據價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進展,及時修訂本目錄。
三、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對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進行合理監管,保障困難群眾生活。
四、本目錄所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因市場競爭充分符合放開條件、符合價格改革方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放開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執行。
五、本目錄所稱“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
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價格,除農村道路班車客運票價、汽車客運站站務費標準由同級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定價外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由同級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外,其他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價格,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可以對授權事項制定管理辦法等。
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級政府所在地、跨縣(市)和其直屬單位價格,其他價格按屬地原則由縣(市)制定。縣級區(含行政區、功能區、縣改區等)不享有定價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授權武漢市6個遠城區(東西湖、江夏、黃陂、蔡甸、漢南、新洲區)享有部分定價權,具體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另行下達。
六、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在省內消納的水電、氣電、生物質發電等電量上網電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高可靠性供電費、系統備用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七、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辦法管理。
八、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65號)管理。
九、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按照《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767號)、《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8號)的規定管理。
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731號)管理。
十一、按規定實施惠民殯葬有關收費減免、優惠措施,殯葬服務收費根據國家、省殯葬服務管理要求及政策規定等實行動態調整。
十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屬于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以上是湖北省發改委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湖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全部內容,前往官網可獲取更多詳細信息。